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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积极探索建立适应“三农”特点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更好地改进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2007年10月,中国银监会在总结6省(区)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将试点范围由6省(区)扩大至31个省(区、市)。日前记者就有关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准入相关政策采访了宿迁银监分局局长徐正文。
问:在我市是否可以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答:虽然银监会试点范围扩大,但仍按照“先试点,后推开;先努力解决金融服务空白问题、后解决竞争不充分问题”,设立必须经过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方可,否则属非法机构。经中国银监会确认,目前江苏省选择沭阳县和宜兴市作为村镇银行设立试点。也就是说,我市目前只允许在沭阳开展村镇银行试点工作,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目前在我市仍然不允许设立,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非法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法办理金融业务的,均属违法行为,一律依法取缔。
问:请介绍一下村镇银行的设立条件。
答:《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第8条明确了设立条件。需要特别强调的有以下几点:1、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2、发起人(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且发起人或出资人中应至少有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惟一股东或最大股东是银行业金融机构)。
3、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符合任职资格要求,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
5、有必须的、符合其决策管理复杂程度、业务规模和服务特点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问:村镇银行设立须坚持哪些原则?
答:村镇银行设立必须坚持五个原则:一是必须坚持服务“三农”原则,重点引导各类资本到金融服务空白和不充分地区设立机构、开办业务;二是必须坚持市场化原则,投资人按商业可持续要求自主决策、自主管理、自主经营、自担风险;三是必须严格监管原则,严格准入标准,规范许可程序,强化资本约束,注重风险防范;四是必须坚持政策激励原则,进一步完善财税、货币、监管等方面政策,注重发挥地方政府的支持力度,加大正向激励和引导;五是必须坚持积极稳妥原则,紧密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有序推进,防止“一哄而起”。
问:对村镇银行发起人或出资人的持股比例有何要求?
答: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惟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股本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前报经银监分局审批 |